SGIS关注:我国实施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
由国家版权局和信息产业部发布的《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》,于5月30日起开始实施。 《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》规范的行政保护办法的对象,是在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中,根据互联网?热萏峁┱叩闹噶睿?通过互联网自动提供作品、录音录像制品等?热莸纳显亍⒋娲?、链接或搜索等功能,且对存储或传输的?热莶唤?行任何编辑、修改或选择的行为。对于直接提供互联网?热莸男形?,直接适用著作权法的规定即可。也就是说,这一保护办法主要是针对信息服务提供者,而不是针对网民的。 《办法》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著作权行政法律责任承担。由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难以对互联网?热萏峁┱咚?提供的?热菥〉饺?面审查义务,因此不应该对互联网上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承担过重的法律责任,而只有在明知互联网?热萏峁┱咄ü?互联网实施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,或者虽不明知,但接到著作权人的通知后未采取移除相关?热荩?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情?r下,才承担行政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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